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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软件工程“双一流”学科建设,努力培养一流人才,创造一流成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扩大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号)、《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考核制”是指学校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试点选拔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硕士研究生以个人申请考核取代统一入学考试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第三条申请—考核”包括个人申请、研究生院资格审查、学院综合能力考核、学校审批四个环节。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自愿申请,提交能够反映其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英语水平的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查后,符合条件者到学院参加综合能力考核,学院根据综合能力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最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申请—考核”和公开招考是并行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及博士生招生导师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不少于5 人,负责组织本学院博士生的申请、考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良好,成绩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应届生在入学前须获得硕士学位),硕士入学前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就读专业与所申请博士专业原则上相同或相近;持国外文凭者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请人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CET-4 成绩≥450 分或CET-6 成绩≥425 分;2、 托福(TOEFL)成绩≥75分;3、雅思(IELTS)成绩≥6.0分;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PETS5)考试合格。5、其他语种的成绩认定,由本人提出后,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审核。

(四)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双一流学校毕业的硕士毕业生,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2、具有博士授予权学校的硕士毕业生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发表CCF-C类及以上级别国际会议论文或CSCD扩展版及以上级别中、外文期刊论文1篇;

3、具有博士授予权学校的硕士毕业生获得校长奖或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论文(须是近三年(含三年)内获得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近八年来以第一作者CCF-C类及以上级别国际会议论文或CSCD核心版及以上级别中、外文期刊论文2篇;或获省级以上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此类考生须是近八年(含八年)内获得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对社会、学校、学科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硕士毕业研究生;

6、1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CSCD核心版中文期刊论文1篇,申请人需为第一完成人,且仅计算1项。

7、所发表学术论文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为计算机类的优先。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体检标准;

(六)有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博导(其中一人为所申请导师)实名推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确定年度实行“申请—考核制”的招生计划数,并一并在学校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


第四章 个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向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九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将对所有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学院组织综合能力考核。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学籍。


第六章 综合能力考核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审核工作)博士生招生导师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综合能力考核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同时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道德品质、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小组结合考生的申请材料和面试、笔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总体情况进行评分。面试成绩、笔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各考核小组成员评分的总和÷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笔试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权重为30%50%,笔试内容及所占权重由学院确定并在考核前公布。考生的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权重+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权重。

第十二条 学院在综合考核过程中须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根据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七章  学校审批及录取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各博士招生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审定后,上报教育部,通过录检后方可录取。


  第八章 纪律要求及公示公开

第十四条  学院制定具体措施,规范自律博士招生工作,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接受投诉及监督。经查实,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及时公示本院申请人科研学术情况、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及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公示 “申请—考核制”拟录取总名单,统一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申请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必威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必威

2020 年12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