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10-12 访问量: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修订)》已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副处级(含)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学校党委、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联系党支部和学生班级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
(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
(八)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对照检查的情况。
本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及巡视反馈、诫勉处理、组织约谈函询等问题,要逐项做出说明;学校明确要求做出说明的事项必须做出说明;受到问责的还要深刻检查,受到诫勉谈话的,还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按规定时间提前书面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包括会议主题、参加会议成员、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准备情况等),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特别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至少安排1天时间集中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二)学校党委委托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在本单位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征求的意见建议要区分领导班子及成员,分别形成征求意见清单,并由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做出说明。
(三)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对存在的问题和批评意见要充分交流、形成共识,并与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逐一审核把关班子成员的发言提纲,对不能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要及时纠正;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五)民主生活会方案、领导班子及成员征求意见清单、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及主要负责人发言提纲等材料,学校党委在会前10天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审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在会前5天报学校党委审查。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等准备工作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党委组织部会同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将学校党委民主生活会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及整改清单、班子成员发言提纲及整改清单等材料分别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的会议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后1个月内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学校党委整改措施由党委办公室汇总下发。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学校党委派出由党委委员带队的督导组对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督导组要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
第十八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科大党发〔2011〕34号)同时废止。